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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儿庄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(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台政发 [2000] 27 号文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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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二
) 客商收购国有或集体小、微、亏企业和兼并、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,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,享受第 ( 一 ) 款所规定的优惠政策。 ( 三 )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商业、服务业、娱乐业、流通企业等项目,自盈利之日起,前五年所得税全额返还,后五年返还 50 %。 ( 四 ) 企业自营出口额占全部销售额 80%以上的企业,自盈利之日起,所得税五年内全部返还。 ( 五 ) 境外客商投资企业,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期满后,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再返还 50%,将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本区再投资的,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。 ( 六 ) 对小规模纳税人,第一年不超过起征点的不征税,从第二年起,可实行定额征收,并从低掌握,一年一定。 ( 七 ) 投资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的项目,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前五年先征后返,第六年到第十年返还50%。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( 一 ) 投资新建项目,办理相关手续时,只收取工本费,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,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。 ( 二 ) 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,免收用水增容费、电力增容费、通讯工具初装费,五年内兔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;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引进项目,第一年免征排污费和水资源费,以后年度,五年内按标准下限的 10 %征收。 ( 三 ) 新办工业企业和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的商业、服务业、娱乐业等项目,自投产开业之日起 30 日内,电视台、广播电台给予 8 次免费广告,以后再发布广告,半年之内收费减半。 ( 四 ) 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,实行一口收费,由收费局统一按规定目录收费,否则企业有权拒交。 第五条 土地优惠政策 ( 一 ) 凡来台儿庄投资的客商,均可通过租赁、划拨、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租赁价格、使用年限,可根据用地位置、产业规模、补偿与安置等因素,由政府与客商商定。 ( 二 ) 对开办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或残疾人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者,所需用地可采取无偿划拨方式供给。 ( 三 ) 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工业项目,用地在 30 亩以内部分,使用存量土地的,免收土地出让金,使用增量土地的,按 60%收取土地出让金;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高科技项目,需新增用地的,可根据投资者要求,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。 ( 四 ) 客商进行农业开发,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的项目用地,使用年限为 30-50 年。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优惠40%,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先付清土地出让金中的征地费,其余部分五年内每年按5%缴纳,从合同生效第六年起,剩余金额每年按 20%比例五年内缴清。租赁的按50%收取租金。租赁国有荒地、荒山的, 10 年内政府免收租金;以国有荒地入股的,五年内政府不参予分红。 第六条 产权出让优惠政策 ( 一 ) 客商购买有净资产的国有或集体企业,一次性付清现款的优惠 40%;分期付款的,首付 40%,其余部分三年内付清后办理财产转移手续。 ( 二 ) 客商租赁或托管经营国有或集体困难企业,投资启用现有闲置厂房、场地、设备,安置企业工人就业,免收租金三年。 第七条 落户优惠政策 ( 一 ) 凡固定资产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外来客商,根据本人要求,可一次为投资者本人、配偶和子女及亲属免费办理 6 名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。 ( 二 ) 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国内企业和投资 1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所雇佣的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和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工人,可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,生产人员可办理暂住户口,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。 ( 三 ) 对引进来本区的各类人才,其本人、配偶及未婚子女,由有关部门免费办理随调、随迁手续;属农业户口的,根据本人要求,可免费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。对其子女,优先安排入托、入学。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来本区投资兴业,只要符合“三个有利于”的原则,一切优惠条件都可以谈,一切外地可以利用的优惠政策都可以用。 第九条 以往出台的优惠政策,凡与本政策相抵触之处,一律以本政策为准。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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